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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
中新自贸协定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是在WTO相关规则规范下,并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基础上,双方进一步相互开放市场、深化合作的法律文件。
《协定》是一项全面的自由贸易协定,共115条,分为14章,即初始条款、总定义、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贸易救济、技术性贸易壁垒及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服务贸易、自然人移动、投资、经济合作、争端解决、例外、总条款和最后条款。此外,《协定》还包含7个附件、2项换文。主要内容如下:
(一)货物贸易两国将在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的基础上,加快货物贸易自由化进程。根据《协定》规定,新加坡将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所有自中国进口产品的关税;我国将在2012年1月1日前取消97.1%自新进口产品的关税,其中87.5%的产品从《协定》生效时起即实现零关税。
(二)服务贸易在服务贸易方面,双方在WTO服务贸易承诺表和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市场准入承诺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相互扩大市场准入范围。新方的承诺包括:1.承认我两所中医大学学历;2.允许我在新设立中医大学和中医培训机构;3.允许在新开展中文高等教育、中文成人教育和中文培训;4.允许我在新开办独资医院;5.同意与我尽快启动会计审计准则的认可谈判。我方承诺包括:1.承诺新方在华设立股比不超过70%的外资医院;2.认可新加坡两所大学的医学学历。
(三)人员流动在商务人员入境方面,双方在《协定》中设立了自然人移动章节,明确了商务人员临时入境的纪律和准则,并就居留时间和条件做出了具体承诺,将进一步便利两国人员往来,为自然人临时入境建立透明的标准和简化的程序。与《协定》同时签署的《劳务合作谅解备忘录》,也将对我赴新劳务人员的管理和维护我在新劳务人员的权益,产生积极效果。
(四)原产地规则和海关程序《协定》规定了以区域价值含量增值40%为基本标准的优惠原产地规则。双方还将在自由贸易区合作框架下,加强双方海关在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合作,简化海关程序,提高货物和运输工具的通关便利。
(五)卫生检验检疫及技术性贸易壁垒
《协定》规定,双方将在卫生检验检疫的标准化及区域化认证、合格评定程序等方面加强合作,建立合作机制,使双方迅速高效地解决双边贸易中产生的问题。
此外,《协议》还强调,双方将在贸易投资促进、旅游合作、促进中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人力资源开发和中国企业“走出去”等方面加强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