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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出口商品技术指南》 (针织品)
本指南适用于出口针织匹布及服装。
本指南重点研究了美国、日本、欧盟等3 个主要出口目标市场。
本指南研究分析了产品标签、质量要求等方面20 套国外技术法规,其中美国关于阻燃性能及其
他方面的法规11 套,日本相关法规如:P/L 法(Product Liability)产品责任法、《消费品安全法》
等法规2 套,涉及欧盟指令、管理条例等法规7 套。本指南对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39
套标准,16 套合格评定程序、以及其它4 个市场准入条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对比研究了我国与国际
和主要出口目标市场在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的差异。
本指南为企业提出了高度重视以目标市场为导向提升技术实力,积极应对与环保相关的技术壁
垒、实施品牌战略、提高产品的附加值等4 方面的建议。
本指南技术资料来源的截止日期为2004 年9 月。
目 录
适用范围
第一章 出口商品基本情况概述 ---------------------------------------------------------2
1 进出口针织品的最新海关统计(2004 年1~9 月海关统计)
2 针织品近五年进出口额统计(1999 年~2004 年9 月海关统计)
2.1 1999 年~2004 年9 月进口额统计情况
2.2 1999 年~2004 年9 月出口额统计情况
2.3 我国出口针织品的主要省份
3 针织品近五年主要出口市场情况(1999 年~2004 年9 月海关统计)
4 我国针织行业的优势
5 我国针织行业的劣势
6 潜在市场分析
第二章 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差异-------------------------------------------10
1 概述
2 针织品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的主要差异
2.1 形成的标准体系不同
2.2 标准发挥的职能不同
2.3 标准水平的差距
2.4 国外标准中的技术壁垒
第三章 目标市场技术规范、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与我国的差异 ---------------------------12
1 技术规范、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2 美国市场
2.1 美国机构对针织品的法规
2.1.1 标签规定
2.1.2 关于阻燃性的安全规定
2.1.3 关于纺织品的有害化学物质
2.2 美国部分纺织品质量标准
2.2.1 纺织品布匹外观疵点评分
2.2.2 美国服装商业规格尺寸公差
2.2.3 美国对针织物的主要质量标准与我国相应标准的比较
3 欧盟市场
3.1 欧盟的纺织品和服装标准、法规
3.2 欧盟各成员国一些与纺织品和服装有关的法律文件
3.2.1 德国
3.2.2 英国
3.2.3 法国
3.2.4 奥地利
3.2.5 希腊
3.2.6 荷兰
3.2.7 丹麦
3.2.8 爱尔兰
3.2.9 意大利
3.2.10 西班牙
3.2.11 葡萄牙
3.2.12 瑞典
3.2.13 比利时—卢森堡
3.2.14 芬兰
3.3 欧盟针织品和服装主要产品标准与我国的比较
3.3.1 针织品内在质量一般标准
3.3.2 服装公差
3.3.3 欧盟生态标准及标志
3.3.4 欧盟纺织品和服装标准、法规的分析
4 日本市场
4.1 日本纺织品质检机构
4.2 日本纺织品的检验模式
4.3 有关法规及质量要求
4.3.1《消费品安全法》
4.3.2《家庭用品品质表示法》
4.3.3 有害物质的限量
4.3.4 消防法令
4.3.5《有害物质管制法》
4.3.6 非正当赠品或非正当标示货品的法规
4.3.7 包装质量的要求
4.4 日本对进口纺织品的品质要求
4.4.1 JISL 法规(日本工业标准)
4.4.2 P/L 法(Product Liability),即产品责任法
4.4.3 产品质量标准判定
4.5 常见针织品品质基准
4.6 日本纺织纤维和服装的几种标志
4.6.1“Q”标志
4.6.2 SIF 标志
4.7 我国与日本纺织品部分标准对比
4.7.1 燃烧性能
4.7.2 有害物质限量
4.7.3 残断针检验
4.7.4 标识
4.7.5 洗涤后需要考核缝制要求,而我国不考核
5 其他目标市场
5.1 韩国
5.2 澳大利亚与加拿大
5.3 其他市场
第四章 出口商品应注意的问题 --------------------------------------------------------41
1 专利问题
1.1 申请国外专利问题
1.2 对专利权的合理限制
2 民族习惯与文化问题
2.1 美国
2.2 日本
2.3 欧盟
2.4 南美
2.5 东盟贸易自由区
2.6 中东地区
2.7 非洲
2.8 其他国家和地区
3 绿色消费
3.1 绿色技术标准
3.2 绿色包装制度
4 市场准入环境要求
5 其他问题
5.1 特保措施
5.2 信用证结汇中的问题
5.3 授权生产
6 企业社会责任
第五章 达到目标市场要求的建议 ---------------------------------------------------46
1 对立法和强制性标准的制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2 面对“绿色壁垒”的对策
2.1 加强环境保护意识
2.2 改进商品包装
2.3 生态环保加工将是应对绿色壁垒、扩大我国针织产品国际市场份额的最有效的途径之一,
同时也是我国针织生产走向国际亟待解决的最大难题之一
3 品牌战略
4 提高产品的附加值
参考文献 ----------------------------------------------------------------------------48
适用范围
出口针织品分为针织服装及针织坯布两大类。其中,针织服装包括针织外衣、内衣、针织手套、
领带及针织饰品等。本技术指南适用产品的名称及HS 分类见表1。
表1:产品名称及HS 分类
品种
类型 品种 HS分类号
针织大衣、风衣、雨衣 男 6101100010~6101900049
女 6102100021~6102900049
针织西服套装 男 6103110000~6103190049
针 女 6104110000~6104190099
针织便服套装 男 6103210000~6103290035
女 6104210010~6104290039
针织上衣 男 6103230000~6103390039
织 女 6104310090~6104390049
针织裤子 男 6103410010~6103490069
女 6104610010~6104690069
针织女式连衣裙 6104410000~6104590099
服 针织女式衬裙 6108110000~6108199000
针织衬衫 男 6105100099~6105900049
女 6106100010~6106900039
针织内裤 男 6107110000~6107199090
装 女 6108210000~6108299090
针织睡衣裤、浴衣、晨衣 男 6107210000~6107990090
女 6108310000~6108990090
针织T 恤衫 6109100010~6109909093
针织羊毛衫 6110110011~6110909069
针织婴儿装 6111100010~6111900099
针织运动服装 6112110011~6112490090
针织涂层服装 6113000011~6113000098
其它针织服装 6114100021~6114900099
针织男、女袜 6115110010~6115990099
针织手套 6116910000~6116990099
针织披巾 6117100010~6117100099
针织领带、领结 6117200010~6117200099
针织头罩、发罩产品 6117800010
针 针织绒类织物 长毛绒 6001100010~6001100090
毛圈绒 6001210000~6001290090
其它起绒 6001910000~6001990020
织 针织弹性织物 6002401000~6004909000
针织经编织物 6005100000~6005900000
布 其它针织布 6006100000~6006900090
第一章 出口商品基本情况概述
1 进出口针织品的最新海关统计(2004 年1~9 月海关统计)
表2:2004 年1~9 月针织品海关进出口统计
项目 金额(美元)
出口 21,080,393,624
进口 1,839,375,557
2 针织品近五年进出口额统计(1999 年~2004 年9 月海关统计)
2.1 1999 年~2004 年9 月进口额统计情况
表3:1999 年~2004 年9 月进口额统计表
时间 进口额(美元)
2004 年1-9 月 1,839,375,557
2003 年1-12 月 2,196,902,726
2002 年1-12 月 1,955,260,119
2001 年1-12 月 1,811,801,549
2000 年1-12 月 1,722,280,077
1999 年1-12 月 1,516,567,165
2.2 1999 年~2004 年9 月出口额统计情况
表4:1999 年~2004 年9 月出口额统计表
时间 出口额(美元)
2004 年1-9 月 21,080,393,624
2003 年1-12 月 23,186,369,216
2002 年1-12 月 17,990,053,390
2001 年1-12 月 14,816,956,921
2000 年1-12 月 14,712,229,083
1999 年1-12 月 12,731,151,421
从上述表中很清楚地看到,我国针织行业是我国主要的创汇行业。针织品出口贸易无论在数量
上,还是贸易额上,都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反映出针织品加工与贸易充满活力。尤其可喜的是出
口增幅大于进口增幅。在经历2000 年、2001 年的增长平台后,每年以超过20%的增幅快速发展,尽
管2003 年承受了SARS 的影响,但是出口贸易额依然有大幅度的增加。从2004 年1~9 月的贸易额
也可以预测2004 年的出口贸易额也将增加20%以上,反映出针织品出口市场的良好发展态势。
2.3 我国出口针织品的主要省份
表5:1999 年主要出口省份出口额及比例
出口省份 金额(美元) 金额所占百分比(%)
广东省 5,645,806,175 44.35
浙江省 1,558,588,216 12.24
上海市 1,449,635,621 11.39
江苏省 1,261,279,903 9.91
山东省 734,638,146 5.77
其他省份 2,081,248,720 16.35
总和 12,731,196,781 100.00
表6:2000 年主要出口省份出口额及比例
出口省份 金额(美元) 金额所占百分比(%)
广东省 5,169,171,994 35.14
浙江省 2,239,087,674 15.22
上海市 1,853,291,390 12.60
江苏省 1,784,604,263 12.13
山东省 980,628,671 6.67
其他省份 2,685,445,091 18.25
总和 14,712,229,083 100.00
表7:2001 年主要出口省份出口额及比例
出口省份 金额(美元) 金额所占百分比(%)
广东省 4,505,617,633 30.41
浙江省 2,666,381,175 18.00
上海市 1,926,686,032 13.00
江苏省 1,888,385,306 12.74
山东省 1,172,382,307 7.91
其他省份 2,657,504,468 17.94
总和 14,816,956,921 100.00
表8:2002 年主要出口省份出口额及比例
出口省份 金额(美元) 金额所占百分比(%)
广东省 5,519,664,899 30.68
浙江省 3,215,228,527 17.87
江苏省 2,225,863,092 12.37
上海市 2,185,168,066 12.15
福建省 1,480,687,119 8.23
山东省 1,393,907,819 7.75
其他省份 1,969,433,768 10.95
总和 17,990,053,390 100.00
表9:2003 年主要出口省份出口额及比例
出口省份 金额(美元) 金额所占百分比(%)
广东省 6,414,590,766 27.67
浙江省 4,192,297,242 18.08
江苏省 2,766,180,797 11.93
上海市 2,583,797,384 11.14
福建省 2,516,545,558 10.85
山东省 1,916,091,315 8.26
其他省份 2,796,866,154 12.07
总和 23,186,369,216 100.00
表10:2004 年(1~9 月份)主要出口省份出口额及比例
出口省份 金额(美元) 金额所占百分比(%)
广东省 5,427,610,636 25.75
浙江省 3,938,351,026 18.68
江苏省 2,605,119,601 12.36
上海市 2,440,325,924 11.58
福建省 2,301,179,048 10.92
山东省 1,740,237,888 8.26
其他省份 2,627,569,501 12.46
总和 21,080,393,624 100.00
针织品出口额最大的省份基本锁定在沿海5 省1 市,即广东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
建省及上海市。由于优越的地理位置和齐全的配套产业,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仍将维持这种发展格局。
受港澳市场的影响,广东省出口额始终处于第一位。
3.针织品近五年主要出口市场情况(1999 年~2004 年9 月海关统计)
表11:1999 年针织类出口主要国别或地区贸易额
目的国别或地区 金额(美元) 百分比(%)
香港 4,177,930,143 32.82
日本 3,328,319,885 26.14
美国 1,047,859,253 8.23
欧盟 833,914,503 6.55
澳大利亚 382,829,287 3.01
韩国 250,953,308 1.97
俄罗斯联邦 229,028,940 1.80
新加坡 201,718,180 1.58
澳门 180,799,449 1.42
沙特阿拉伯 168,580,966 1.32
其他国家 2,097,843,833 16.48
总和 12,731,196,781 100.00
表12:2000 年针织类出口主要国别或地区贸易额
目的国别或地区 金额(美元) 百分比(%)
日本 4,510,700,957 30.66
香港 3,637,991,459 24.73
美国 1,149,179,561 7.81
欧盟 995,454,804 6.77
澳大利亚 451,102,069 3.07
韩国 431,833,114 2.94
俄罗斯联邦 259,044,566 1.76
新加坡 223,102,190 1.52
澳门 210,657,974 1.43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196,626,947 1.34
其他国家 2,646,535,442 17.99
总和 14,712,229,083 100.00
表13:2001 年针织类出口商品/主要国别或地区贸易额表
目的国别或地区 金额(美元) 百分比(%)
日本 4,566,191,509 30.82
香港 3,263,169,235 22.02
美国 1,244,609,911 8.40
欧盟 1,007,595,274 6.80
韩国 696,671,802 4.70
澳大利亚 437,480,474 2.95
匈牙利 263,533,007 1.78
新加坡 237,259,755 1.60
俄罗斯联邦 209,090,795 1.41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207,334,667 1.40
其他国家 2,684,020,492 18.11
总和 14,816,956,921 100.00
表14:2002 年针织类出口主要国别或地区贸易额
目的国别或地区 金额(美元) 百分比(%)
日本 4,414,793,785 24.54
香港 4,312,753,785 23.97
美国 1,436,405,549 7.98
欧盟 1,212,942,447 6.74
韩国 1,086,094,752 6.04
澳大利亚 500,397,172 2.78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322,999,789 1.80
匈牙利 320,467,255 1.78
俄罗斯联邦 313,083,292 1.74
新加坡 299,797,706 1.67
其他国家 3,770,317,858 20.96
总和 17,990,053,390 100.00
表15:2003 年针织类出口主要国别或地区贸易额
目的国别或地区 金额(美元) 百分比(%)
香港 5,373,963,011 23.18
日本 5,157,144,464 22.24
美国 1,875,024,837 8.09
欧盟 1,663,691,412 7.18
韩国 1,265,438,700 5.46
澳大利亚 610,996,149 2.64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557,011,469 2.40
俄罗斯联邦 552,099,041 2.38
新加坡 483,917,770 2.09
澳门 409,519,577 1.77
其他国家 5,237,562,786 22.59
总和 23,186,369,216 100.00
表16:2004 年(1~9 月份)针织类出口主要国别或地区贸易额
目的国别或地区 金额(美元) 百分比(%)
香港 4,847,624,856 23.00
日本 4,273,067,597 20.27
美国 1,815,093,989 8.61
欧盟 1,588,867,028 7.54
韩国 1,029,532,358 4.88
俄罗斯联邦 606,300,973 2.88
澳大利亚 566,621,685 2.69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547,572,816 2.60
新加坡 430,771,693 2.04
澳门 357,827,874 1.70
其他国家 5,017,112,755 23.80
总和 21,080,393,624 100.00
上述图、表显示,出口趋势呈现市场“多极化”和“平均化”。我国每年的针织品净出口额增加,
但是各目标市场所占的份额在不断变化,原占有份额大的市场如香港、日本在明显下降,反映出针
织市场全球趋于活跃。发达国家与经济富裕国家依然是针织品消费需求最大的潜在市场。
4.我国针织行业的优势
(1)我国具有丰富的棉、毛、丝、麻及各种化纤原料。中国的棉花产量、加工量及化学纤维的
加工量均超过世界总量的25%,均居世界第一,强大的上游原料供应及生产能力为下游的服装生产提
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
(2)我国针织服装具有纺、织、染、整、辅料、缝制加工、纺织机械配件等一系列最完整的产
业链,生产效率高、产品质量好、整体配套能力强,产业链中每个环节都有很强的加工能力。这样
的优势是其他纺织服装大国无法比拟的。
(3)我国在基础设施的投资规模和速度上是其他发展中国家望尘莫及的。政府、海关、银行、
商检为纺织服装出口提供高效服务。在纺织工业技术、设备的更新换代上,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
(4)我国针织品出口企业具有高效运转、快速反应、优良服务的能力,可以在最短时间内完成
几乎任何数量、品种、品质的订单。
(5)信息化建设成绩显著。我国针织企业多建立在沿海发达地区,这些地区是与国际联络的重
要门户,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为我国针织行业对新产品的快速反应能力、设计能力等方面的跨
越式发展提供了有效平台。
(6)随着欧美日经济复苏,国际市场需求强劲,也是我国针织品出口增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7)我国具有世界上最丰富的劳动力资源,近乎无限供给的劳动力资源可以将劳动力成本始终
控制在较低的水平;从劳动力的素质来看,与南亚的一些国家相比,尽管在人工成本上不占优势,
但我国工人的劳动技能、熟练程度、勤勉程度足以弥补工资上的差距。因此我国的针织企业单位产
品劳动力成本仍然是最有竞争力的。
5 我国针织行业的劣势
(1)国内针织服装业普遍存在产品开发滞后于消费需求增长的问题,在引导市场方面不足。在
针织品市场中,中低档产品居多,面料品种、产品款式雷同现象较为突出。
(2)部分针织企业环保意识薄弱,成为发达国家对我国设立技术贸易壁垒的主要动因。
(3)由于我国面料档次较低,国内高档服装面料、高附加值面料尚需从国外进口;针织产品出
口一直是成衣出口多、面料出口少,贴牌加工多、自有品牌少。在国际市场上,我国服装由于缺乏
品牌效应,同种产品的价格远远低于意大利、法国等以服装品牌而著称的国家。不少服装品牌,只
能在国内市场上得到承认,在国际市场上尚缺乏竞争实力。
(4)我国针织品出口尚处于粗放经营状态,以中低档出口产品为主,以量取胜,造成出口企业
经营效益不佳,竞争力低下。这种状况根本无法适应国际针织品服装市场日益个性化、时装化和高
档化的发展趋势。
(5)市场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我国熟悉针织品进出口贸易、营销、法律法规等方面的
人才严重缺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国内针织品出口业迅速在国际市场扩张的能力。
6 潜在市场分析
近几年来的出口统计表明,美国市场依然是最大的潜在市场。其只占我国出口总额8%左右的份
额与美国的经济发达度、市场消费总量不相匹配。随着“配额”的逐步取消,会使得该市场向我国
释放更大的进口空间。虽然美国本土与我国有空间距离的不利条件,但随着电子商务、便捷的国际
物流网络的发展以及进口商采购模式的变化,这种空间距离的影响将逐渐淡化,利于我国针织品的
出口。
欧盟市场同样是最大的潜在市场。主要表现在:“配额”取消的刺激使得欧盟国家释放足够的
进口空间;受欧元汇率的影响,利于我国出口市场的发育;“普惠制”毕业的结果,虽然不利于我
国的出口,但是必须清楚看到与我国形成竞争的对手主要集中在亚洲,我们将失去的主要是中低档
针织品市场,所以在加大高档针织品研发、产品升级力度的基础上,我国将逐步占领欧盟高、中档
针织品市场。
加拿大市场也必须引起注意。随着华人移民数量的增加,华人热爱国货的潜意识,昭示着巨大
消费潜能、贸易潜能的迸发,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挖掘的潜在市场。
要充分把握日本市场。随着我国周边发展中国家纺织制品加工能力的增加,将对我国的出口构
成严重的威胁。在新产品研发能力、市场快速反应能力、产品质量保障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
第二章 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差异
1 概述
我国针织工业自建国以来经过大规模建设,早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就建成了独立完整的工业
体系。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发展速度令世界瞩目。在解决全国人民的温饱需求的基础上,已发展
成为全球针织品生产、消费、出口大国。
目前,在我国加入WTO 世贸组织以后,纺织配额的重大变化及市场开放为我国纺织业带来诸多
的机遇和挑战。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放开,引起了国内纺织行业的投资热潮,产能的急剧膨胀和中
小型进出口企业的大量增加,竞争局面将更加激烈。虽然我国具有劳动力素质高成本低、纺织资源
丰富、加工能力完备等优势,但我国众多的企业包括大中企业,因无品牌或品牌显示度低而在国际
市场上缺乏竞争力。市场经济的规律告诉我们,产品竞争中最大的赢家是那些具有强大资本实力、
品牌实力和市场控制力的企业。面对如此巨大的市场压力,我国针织行业只有通过不断提高产品的
质量才能扩大市场占有率,制定高水平的针织产品质量标准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途径。
2 针织品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的主要差异
2.1 形成的标准体系不同
ISO 标准或国外先进纺织标准的主要内容是基础和方法标准,重在统一术语、统一试验方法、统
一评定手段,使各方提供的数据具有可比性。形成了以基础标准为主体,与最终产品用途配套的相
关产品标准体系,且在产品标准中仅规定产品的性能指标和引用的试验方法标准。由于国情不同,
国外除部分涉及人体健康、安全及消费使用说明外没有国家标准。产品标准则以协会、品牌商及生
产企业制定的标准形式出现。在贸易过程中,主要由企业根据产品的用途或购货方给予的价格等条
件与购货方在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产品的规格、性能指标、检验规则、包装等内容。品牌不同、价格
不同,则质量要求不同。
我国的纺织产品标准中有不少是以原料或工艺划分的产品标准,如梭织服装、棉纺织印染、毛
针织品、麻纺织品、丝织品、针织品、线带、化纤、复制等。近年来,针织产品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已经注重了按产品用途设立考核项目及指标,工艺色彩浓重的项目及指标从标准中逐步删除。
2.2 标准发挥的职能不同
国外主要根据产品用途制定产品标准,标准考核指标设定为相应用途的基本要求,所以可称之
为贸易型标准。而企业标准或生产工艺要求才是作为组织生产的技术依据。贸易型标准的技术内容
规定的比较简明,比较笼统,比较灵活。
我国针织产品标准由于历史的原因,标准尚处于生产贸易型标准阶段,标准既要为企业提供生
产技术依据,又要为维护消费者利益提供保障,所以标准考核指标设定较高、考核内容过细,并在
标准中设立“优等品、一等品及合格品”不同等级,而国外标准只规定合格品与不合格品。
2.3 标准水平的差距
由于标准的职能不同,标准技术内容也不同,如在考核项目设置、性能指标水平上均有一定的
差距。
(1) 标准中指标的差距。在现行标准中,优等品指标参照国外先进标准制订,其水平相当于国
际先进水平;一等品为我国平均先进水平,在我国针织产品中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产品均标识为一
等品。虽然它并不能反映我国整体上的产品质量水平,但也说明了在不同品种产品上还存在着一定
的差距。
(2) 在同一考核项目中,虽然指标水平相同,但因试验方法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如:水洗尺
寸变化率,在美国ASTM 标准中洗涤次数一般为3 或5 次,而我国标准仅要求洗涤1 次。而且两种试
验方法的洗涤设备不同、晾干方式也不同,其结果差异较大。
2.4 国外标准中的技术壁垒
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2002 年7 月19 日共同颁布的指令2002 /61/EC—《对欧盟委员会关于
限制某些危险物质和制剂(偶氮染料)的销售和使用的指令76/769/EEC 的第 19 次修改令》,连同欧
盟委员会2002 年5 月15 日颁布的关于修改并发布授权纺织产品使用欧共体生态标签(Eco-Label)的
决定(2002/371/EC),欧盟在为纺织品和日用消费品的市场准入构筑完整的“绿色屏障”。而中国
作为全球最大的纺织品生产和出口国,目前只有《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以及GB 5296.4-1998
《消费者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国家标准和2005 年1 月1 日起执行的GB 18401-2003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两项强制性标准。
第三章 目标市场技术规范、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与我国的差异
特别指出的是:本部分所列出的产品质量标准是产品进入相应目标市场的基本标准,是进入该
市场的产品质量及格线。内在质量随工艺、设备的确定而相对稳定,外观质量则随客户的要求、产
品的档次及相关因素的变化而不同。近年来,由异质纤维(如丙纶)造成的退货或贸易纠纷呈上升
趋势,需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贸易过程中的产品质量要求必须以“客户”即进口方提出的或者是
双方商定的标准为最终的质量要求标准。对此,出口企业必须有充分认识。分析认为,目标市场及
潜在市场以美国、欧盟、日本为主。因此,本《技术指南》重点对上述三市场进行分析。
1.技术规范、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技术法规是指:规定产品特性或与其有关的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并强制执行
的文件;当它们用于产品工艺进程或生产方法时,技术法规也可包括仅仅涉及术语、符号、包装、
标志或标签要求。
标准是指由公认的机构核准,共同和反复使用的非强制性实施的文件,它为产品或有关的工艺
过程的生产方法提供准则、指南或特性。当它们用于某种产品、工艺过程或生产方法时,标准也可
以包括或仅仅涉及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合格评定程序是指任何用于直接或间接确定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有关要求的程序,合格评定程
序尤其包括抽样程序、测试和检验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核准以及它们的组合。
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区别在于强制性和自愿性,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这种区分的主要目的
在于进一步减轻技术法规对国际贸易的阻碍,相比标准而言,技术法规的强制性法律约束力更有可
能给国际贸易带来极大的阻碍。
在TBT 协议中,对于标准的制订,采用和实施,要求应由成员方保证其中央政府标准化机构接
受并遵守“关于标准的制订、采用和实施的良好行为规范、标准的制定、通过和执行的原则也必须
满足合理性、统一性,其中包括按产品的性能要求来阐述标准的要求以不给国际贸易带来阻碍,在
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关系上,TBT《协议》指出,在需要制订技术法规并且有关的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
制订工作即将完成时,各成员应使用这些国际标准或有关部分作为制订技术法规的基础。为尽可能
统一技术法规,在相应的国际化机构就各成员方已采用或准备采用的技术法规所涉及的产品制订国
际标准时,各成员方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充分参与。
“合格评定程序”是在TBT 协议首次引入的新概念。合格评定程序的目的在于积极地推动各成
员认证制度的相互认可。事实上,某些国家为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都在合格评定程序上大做文章,
比如收取高昂费用、制订繁琐程序。协议中有关合格评定程序的规定全面地涉及了合格评定程序的
条件、次序、处理时间、资料要求、费用收取、变更通知、相互统一等内容,为了相互承认由各自
合格评定程序所确定的结果,协议规定必须通过事先磋商明确出口成员方的有关合格评定机构是否
具有充分持久的技术管辖权。各成员方无论是制订、采纳和实施合格评定程序,还是确认合格评定
机构是否具有充分持久的技术管辖权,都应以国际标准化机构颁布的有关指南或建议为基础,如果
已有国际合格评定程序或区域合格评定程序,成员方应与之一致。
在合格评定程序中值得关注的是认证问题。认证分为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前者是对
企业管理水平的认可,注重的是产品生产全过程的控制,包括加工环境条件及相关配套体系的管理
(如污水处理等),如ISO 9000、ISO 14000 等;后者则偏重产品标准及产品的质量,通过检测报
告及证书的方式证明本产品的实物质量,如JIS 认证、CSA 认证、CE 认证、Oko-Tex100 绿色纺织品
认证、方圆产品合格标志认证、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等等。认证的目的也是为了促进国家间的相互认
可,简化手续、减少浪费,同时帮助消费者识别优质产品。
在贸易实务中,产品质量认证分为“自我认证”和“第三方认证”。前者曾在欧洲各国比较流
行,是贸易双方已对出口方企业的检测条件有了充分认可的基础上进行的,为保证质量需要在贸易
过程中对拟出口的产品进行封样。“第三方认证”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当今国际贸易
的主流形式,第三方作为“独立的检测机构(实验室)”能够客观地反映产品的质量内容,能够公
平、公正地对待贸易双方。
对某一产品认证后,为明示产品质量,常使用“标志”。标志是产品达到该标志质量要求的直观
表达。通常用于表达描述安全性或功能特性,如CE 标志、Oeko-Tex100 标志、NF 标志、GS 标志等等。
加入世贸组织后,意味着我国针织行业必须遵循国际贸易的游戏规则,按照世贸组织的相关条
款参与国际竞争。近几年来,发达国家政府凭借其先进的制造技术,纷纷将环境问题注入到各项贸
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特别是欧州一些国家率先采取单方面行动,通过并颁布了日趋严格复杂的
标准、法律法规或管理文件。
形成的种种技术壁垒和绿色贸易要求,将成为制约我国纺织品参与全球竞争的最大障碍。欧美
市场是我国重要的针织品服装出口市场,因此,及时了解、研究欧美发达国家的市场准入规则,有
利于扩大我国针织品的出口份额。
2 美国市场
2.1 美国机构对针织品的法规
2.1.1 标签规定
美国纺织品涉及标签的规定与法案有:毛纺织品标签法案、纺织纤维规格及标签法案、包装标
签法案和成衣水洗标签法案等。
2.1.1.1 纤维含量标签和产品标签
(1)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纤维含量标签的要求
①须注明一种或多种纤维的构成或组成;
②须注明其中不同纤维的重量百分比;
③须注明制造商姓名或FTC 的识别号码。
(2)联邦贸易委员会对产品标签的要求
①羊毛产品标签 羊毛类型、重量百分比
②纤维纺织品规格及标签:产品中纤维的名称、所占比例、原产地;
③包装标签:纺织品尺寸、成分、原产地,
④服装水洗标签:洗涤、晾干、干洗、漂洗、熨烫方法。
2.1.1.2 标签的顺序及位置
联邦贸易委员会对水洗标签的顺序及钉缝位置规定了较详细的要求。
(1)水洗标签的顺序
①机洗/手洗/干洗
②洗涤温度:高温/中温/冷水
③机洗程序:轻柔/洗可穿/普通
④漂洗:不能漂洗/非氯漂洗/可氯漂洗
⑤晾干方法:滚筒烘干/晾干/铺平晾干/沥干
⑥熨烫:不可熨烫/低温熨烫/中温熨烫/高温熨烫
⑦警示语:分开洗涤/不能拧干/阴凉处挂干等
(2)水洗标签的规定
①标签应缝在其出售时能被消费者容易发现和看到的地方;
②如果在出售时不易被发现或看到,这些水洗信息应添加在包装外面或在固定产品的悬挂标签
上;
③在产品使用期间,永久性标签要与产品牢固结合,且清晰可见;
④标明产品在一般情况下的基本水洗方法,其顺序为:洗涤、漂洗、晾干、熨烫、干洗。
2.1.2 关于阻燃性的安全规定
2.1.2.1 阻燃性相关法规
美国的阻燃性相关法规有:加利福尼亚州州法;波士顿消防法;纽约市消防法、联邦航空局飞
机消防规定及美国联邦危险物品法等。
2.1.2.2 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对部分纺织品阻燃的要求
(1)CPSC 对平布和起毛布的阻燃性要求
CPSC 对平布和起毛布的阻燃性要求分为:1、2、3 三级
1 级为正常阻燃性:
平布 3.5s 或超过3.5s 火焰蔓延时间;起毛布 超过7s 火焰蔓延时问。
2 级为中等阻燃性:
主要对起毛布而言,火焰蔓延时间在4~ 7s 之间。
3 级为燃烧速度快而猛烈:
平布 火焰蔓延低于3.5s;起毛布 火焰蔓延低于4s。
3 级原料美国禁止进口。
上述标准也适用于帽子、手套、袜子及里布。其中里布作为服装衬里时,不用检验;作其他使
用时,必须和其他纤维一样进行检测,然后定级。
(2)儿童睡衣阻燃性新修订
1995 年9 月9 日,CPSC 发布了儿童睡衣阻燃性标准修正案,对儿童睡衣市场影响较大。主要内
容:对于小于9 个月婴儿的睡衣阻燃性没有要求;所有紧袖口的睡衣包括9 个月以上婴儿睡衣的阻
燃性没有特别要求。修正案1997 年1 月1 日开始生效。
上述CPSC 关于阻燃的规定适用于普通服装童睡衣、地毯、床垫及其垫料,不适用于帽子、手套
和里子布。
2.1.3 关于纺织品的有害化学物质
(1)部分服装有害化学物质的检测项目
美国对服装如男女衬衣、袜子、运动装、文化衫等有害化学物质的检测项目有:禁用偶氮染料、
甲醛(乙醛)、重金属含量、五氯苯酚(PCP)、2,3,5,6—四氯苯酚(TeCP)、镍释放等。
(2)禁用偶氮染料的限量值
美国对目前已知的20 多种致癌芳香胺偶氮染料的限量值为30ppm。(具体参见生态标准)
(3)重金属残留量的限量值
美国对可萃取的重金属残留量的限量值如表17 所示。
表17: 重金属残留量的限量值
重金属 限量值(ppm) 重金属 限量值(ppm)
砷 0.2~1.0 铜 35.0~50.0
铅 0.2~1.0 铬 10~2.0
镉 0.1 钴 1.0~4.0
汞 0.02 镍 1.0~4.0
2.2 美国部分纺织品质量标准
2.2.1 纺织品布匹外观疵点评分
美国纺织品布匹外观疵点评分标准通常为“四分”制和“十分”制两种。而针织面料多采用“四
分”制,用肉眼在特定的光源下评价布面的质量,按疵点尺寸大小危害程度定分,以百码评分不超
过指定分为合格制定依据。
●美标“四分制”
表18: 美标“四分”制评分依据
评分数 1 2 3 4
疵点尺寸大小[英寸] 3 及以下 3 以上~6 以下 6 以上~9 以下 9 以上
(1)对于严重疵点,每码疵点评4 分。例如:无论直径大小,所有破洞评4 分;
(2)对于连续出现的疵点,如:色差、窄幅或折痕、棉点,每码评4 分;
(3)每码疵点评分不得超过4 分;
原则上每卷布经检查后,便可将所得的分数加起来。然后按客户可接受水平来评定合格与否。
如按下面公式计算出每卷布的百平方码的分数:
(疵点总分数×36×100)/(总重量/码重×可裁剪的布匹宽度)=每100 平方码的分数
与国标标准不同的是,美标规定“所有看的见的疵点都要计分,不分直向横向按长度计分”。而
国标规定按疵点严重程度计分,如同样长度的疵点,明显的计分多于不明显的。
2.2.2 美国服装商业规格尺寸公差
美国根据针织结构特点以及长度的不同计量单位,对服装的规格尺寸公差提出的要求如表19 所
示。
表19: 美国服装商业规格尺寸公差
英寸 厘米
服装分类
尺寸 公差 尺寸 公差
5 以下 士1/4 15 以下 士1/2
针 5~25 士1/2 15~65 士1
织 25~50 +1,-3/4 65~130 +5/2,-2
50 以上 +3/2,-1 130 以上 +3,-2
2.2.3 美国对针织物的主要质量标准与我国相应标准的比较
2.2.3.1 美国对针织物的主要质量标准
表20: 针织物内在质量一般标准
2.2.3.2 我国针织产品主要品种的质量标准
我国针织品标准涵盖针织术语、针织服装、袜子、家用针织品、面料等内容,质量标准内容不
仅细,而且标准中又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等不同的等级。为清楚比较我国标准与国外先进
标准的差异,在众多的针织品中选择三个典型的产品代表进行分析,即GB/T8878-2002《棉针织内衣》、
FZ/T73007-2002《针织运动衣》、FZ/T73008-2002《针织T 恤衫》。
表21:内在质量要求(一等品指标)
表22: 规格尺寸偏差 单位为厘米
2.2.3.3 美国与我国针织品内在质量标准的差别分析见表23
表23:与美国的主要差异
备注1. 美国标准以ASTM D4110-02、ASTM D4154-01 为例;我国以GB/T8878-2002(双面织物
一等品)、FZ/T73007-2002(一等品)为例。
备注2.我国市场上的国产针织品中95%以上为一等品。
(1)美国ASTM 标准为贸易型标准,所确定的指标是产品质量的最基本要求。因此,没有等级
的概念,只有合格或不合格。但是,我国的标准兼有指导生产的职能,因此设定有优等品、一等品
和合格品等级。
(2)我国针织品产品标准中没有耐久压烫和整理项目。
(3)对水洗尺寸变化的要求不同。
①该指标的测试方法不同,美国标准测试规定的水洗次数分别为3 次或5 次;我国标准规定为1
次。
②美国标准确定的缩水率与针织物的组织结构无关,而我国是按针织物的组织结构确定相应的
缩水率,且缩水率指标均低于美国标准。
③试验方法不同(洗涤条件、洗涤装备等不同)。
(4)色牢度
①美国标准设立有耐臭氧色牢度,我国则不考核此项指标。
②我国标准中的优等品指标水平与美国ASTM 指标水平相同,一等品则低于ASTM 指标。
③在我国的标准中另设立有针对印花织物的色牢度,与美国不同。
④我国针织物产品标准中有耐光汗色牢度,而美国没有。
(5)弹子顶破强力:在我国标准中考核的弹子顶破强力,采用钢球法。美国则采用胀破方法。
(6)外观质量的考核内容有差异。在我国针织物标准中,外观质量的考核内容包括:表面疵点、
规格尺寸偏差、本身尺寸差异、缝制规定等。而在美国标准中不考核缝制要求,缝制要求一般在贸
易合同中加以限定;其他项目的考核也有不同,如:对规格尺寸公差考核时,美国按长度、宽度设
置公差,而我国是按成人、儿童区分,产品不同部位偏差不同。
3.欧盟市场
欧盟市场对中国纺织品和服装出口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认识到纺
织品和服装是由一系列复杂的制造工艺加工而成,有些材料如酸、碱、甲醛、重金属离子等会对人
体产生明显或潜在的危害;另一方面,世界贸易中非关税壁垒措施将会被各国频繁使用。欧盟是对
纺织品和服装设立壁垒较多的地区,尤其是在标准、法规和评定程序方面采取了许多限制措施。
3.1 欧盟的纺织品和服装标准、法规
欧盟对中国纺织品出口有影响的法律文件主要有:条例(regulations)、指令(directives)、决
议(decisions)、建议和意见(recommendations and opinions)四种形式,其中建议和意见虽不具有
约束力,但影响很大,所以对这一部分也应加以注意。
(1) 47/1999/EC 关于环境保护法规;
(2) 1673/2000/ EC 1500t长纤维(亚麻)和3500t短纤维(亚麻)法规;
(3) 45/2001/ EC 个人数据保护法规;
(4) 中国与欧盟的纺织品贸易协议(1998)
(5) 中国与欧盟间纺织品贸易协议(1988年)未包括部分的纺织品贸易协议。
(6) 73/44/EC 欧洲成员国用测定纤维成分方面的规则;
(7) 85/374/EEC 欧洲共同体国家在产品方面的法规;
(8) 96/73/EC 双组分纺织纤维混合质量分析方法;
(9) 96/74/EC 修改纺织品名称的指令;
(10) 97/37/EC 适应上述纺织品名称的技术指令;
(11) 1999/34/EC消费者保护法规;
(12) 76/769/EEC 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限制销售和使用禁止危险材料及制品的法律法规
和管理条例的理事会指令;
(13) 79/663/ EEC 对76/769/EEC的补充(d);
(14) 83/806/ EEC 对76/769/EEC的第二次修订(d);
(15) 82/828/ EEC 对76/769/EEC的第三次修订(d);
(16) 83/264/ EEC 对76/769/EEC的第四次修订(d);
(17) 83/478/ EEC 对76/769/EEC的第五次修订(d);
(18) 83/478/ EEC 对76/769/EEC的第五次修订(d);
(19) 85/467/ EEC 对76/769/EEC的第六次修订(d);
(20) 85/610/ EEC 对76/769/EEC的第七次修订(d);
(21) 89/667/ EEC 对76/769/EEC的第八次修订(d);
(22) 91/173/ EEC 对76/769/EEC的第九次修订(d);
(23) 94/60/ EC 对76/769/EEC的第十四次修订的勘误表;
(24) 1999/43/EC 对76/769/EEC的第十七次修订;
(25) Agreement on the European Economic Area—AnnexⅡ—Technical Regulations,
standards, testing and certiflcation—List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23(欧洲经济区域协
议—附录Ⅱ—技术法规、标准、检测认证—文件23);
(26) Agreement on the European Economic Area—Annex Ⅲ—Product Liability—List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23 (c) (欧洲经济区域协议—附录Ⅲ—产品责任—文件23);
(27) 2000/532/EC 关于限制经过砷防腐处理的木材进入市场的指令;
(28) 2001/118/ EC 对2000/532/ EC的修改;
(29) 2001/119/ EC 对2000/532/ EC的修改;
(30) 2000/573/ EC 危险性废料名单(94/904/ EC);
(31) 2001/831/ EC 生态纺织品标签(1999/178、EC);
(32) 2002/18/ EC 生态标签(植物生产);
(33) 2002/374/ EC 农药残渣的最大准许量(吡啶氮类);
(34) 87/142/ EEC 纤维混合物定量分析之前去除非纤维物质的方法;
(35) 2002/371/ EC 欧盟关于“针织纺织品生态标签申请标准的新法规”;
(36) 94/519/ EC 纺织品统一进口政策;
(37) 2002/61/ EC 关于蓝色偶氮染料的标准,是对76/769/ EEC的第十九次修改;
(38) 2003/3/ EC 关于蓝色偶氮染料的标准,是对76/769/ EEC的第十九次修改;
(39) 3030/93/ EEC 关于欧盟以外国家纺织品进口的共同规定,2002.01.29生效;
(40) 94/74/EC 有关未来纺织品贸易管理法规;
(41) 96/74/EC 纺织品名目;
(42) Oeko-Tex Standard 100 生态纺织品标准。
对服饰中一些饰件和装饰带中镍及其化合物的要求,由欧盟94/27/EC、EN1811、EN12472限定。
直接或长期与皮肤接触的金属制品,镍释放量低于0.5μg/cm2·周;表面有涂层的直接或长期与皮
肤接触的金属制品,其镍释放量不超过0.5μg/cm2·周(模拟两年的穿戴时间)。
3.2 欧盟各成员国一些与纺织品和服装有关的法律文件
3.2.1 德国
《德国食品和日用消费品法(LMBG)》、《德国日用消费品条例(BGV)》。
1996年10月7日,德国立法禁止销售含有偶氮染料的纺织和服装产品,并且德国已经禁止使用这
些染料,法规适用于所有与人体接触的日常用品,德国也是第一个禁止使用有害偶氮染料的欧洲国
家。
我国纺织品标记法与欧盟法规一致,要求所有产品标记其纤维成分。
3.2.2 英国
英国贸易描述法。
英国对纺织品和服装有易燃标记要求,包括儿童睡衣和所有婴儿服装,(尺码在0号~3号,或
者胸围为21英寸,或者更小)。
3.2.3 法国
纺织品和服装的标记必须用法语,书写要求清楚,不含超越产品性能内涵的说明,标记、介绍
或广告传单、说明手册使用法语是强制性要求,而且保单和其他产品信息当有相等的法语术语时也
禁止用其他语言,用外国词语或缩写必须由法国或国际法授权。
3.2.4 奥地利
如果检测出其偶氮染料和偶氮涂料可释放芳香胺超过30mg/kg时,奥地利的偶氮染料条例法令
禁止在奥地利生产、进口、销售这些产品。
标记要求最终消费品的纺织品和服装必须以德语标明其纤维成分,这些产品必须采用ISO标记,
带有洗涤、烫烫或干洗说明;标记必须牢固。
3.2.5 希腊
纺织和服装的标记与标志要符合欧盟要求,并且必须用希腊语;希腊语标记用于清关与销售;
纺织品应标记说明生产商名称和注册商标,所用原料性质;羊毛产品必须显示股数、号数、重量、
长度、原产国和含量。
3.2.6 荷兰
纺织品和服装甲醛条例于2001年7月1日生效,禁止一些纺织品和服装含有甲醛;条例禁止与人
体皮肤接触的含有甲醛的纺织品和服装销售。关于甲醛含量问题,如果按相应洗涤说明洗涤之前,
甲醛含量超过120×10-6浓度,或末提供第一次穿之前洗涤说明,或一次洗涤后甲醛含量仍大于120
×10-6浓度,应将此项说明标识在产品上或准备给最终消费者的包装上。
偶氮染料法令(商品法)强制禁止含偶氮染料的服装、鞋和床上用品在荷兰销售,如果其产品能
产生引起致癌症或可能引起癌症的芳香胺,也强制禁止在荷兰销售。
3.2.7 丹麦
纺织品和服装必须标记纤维成分,消费品必须用丹麦语或另一种语言(如挪威语或瑞典语);禁
止使用会误导消费者识别原产地国的图案、介绍或设计标记等。有时商品到丹麦后可由进口商加标
记。重量和规格须用公制。标记和商标须正确描述包装内物品的内涵。
3.2.8 爱尔兰
爱尔兰商品标记法规定进口、出口或过境货物的标记不能让人产生爱尔兰制造或原产地的误解。
3.2.9 意大利
意大利对原产国标记无统一要求,但一些商品必须标记显示其成分和生产商的名称和地址,并
且符合各项意大利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不符合这些标记要求的商品可能被拒绝进入或被没收。意大
利要求所有纺织品用意大利语标记注册商标或生产商、制造商、进口商或零售商名称和纤维名称(按
重量百分比顺序大小排列)。
3.2.10 西班牙
皇家法令928/1987(Royal Decree 928/1987)规定,海关和销售法规要求所有纺织品和服装用
西班牙语标记;服装标记必须显示原产国和洗涤说明。关于纺织品的成分、标签和包装的标记要求,
见皇家法令928/1987 和政府公报(1987 年7 月17 日)。法令要求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必须清楚地标识
生产商,提供进口商的注册税号,清楚说明纺织品原料含量,外语单词或句子必须伴有西班牙语(用
同样字体或大小)。生产商可使用注册商标或印花税票证号代替生产商名称和地址。
一般,对进口商品的包装或标记无公制要求,除非公制是唯一使用时,代理商和消费者不使用
另一计量体系。服装标记必须缝制或持久固定在服装上。
3.2.11 葡萄牙
进口产品必须标识原产国,英语术语“Made in”不被接受;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进口商品必须
用葡萄牙语说明;禁止原产国的错误标记。一般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货物必须用葡萄牙语标记;一
些使用说明和成份信息,必须显示产品的有效期和进口商地址;纺织品和服装必须显示洗涤说明。
3.2.12 瑞典
关于原产国标记在瑞典无统一要求,但禁止产品误导原产国,除非能清晰、准确、持久地标记
外国产。要求所有进口商品要显示产地名称、特征、公司在瑞典的商标或任何说明,需采用瑞典语
描述产品功能。
如果到达前未标记,商品必须在到达后30天内正确标记;未正确标记的产品可重新出口(货主在
海关监督下,货到后30天内);如未正确标记也未重新出口,货物将被没收。
3.2.13 比利时——卢森堡
比利时对纺织品无特殊安全方面的立法,关键是使用产品的责任问题,这意味着易燃合成纤维
制成的睡衣裤可在比利时市场销售,但如果服装着火,制造商负有责任。因此制造商要关心产品安
全问题。
3.2.14 芬兰
将遇到的问题主要是甲醛最大含量的标准问题。
食品和消费品必须在芬兰海关实验室检测,以保证产品的安全性。企业也有自己的产品质量检
测机构。海关实验室提供关于纺织品和玩具的检测服务。
关于产品安全法规,芬兰标记要求是基于产品的安全法规,按欧盟一般产品安全法规颁布。所
有进口至芬兰的产品须显示生产商名称、进口商名称和原产国。单件销售的纺织品,原产地标志必
须粘贴或印刷清晰,并单独出现在一个内部标记上。原产地标志必须用瑞典语、芬兰语、英语或国
际商务中通用的语言。
另外,建议所有在芬兰销售的进口包装上标上“Tuoti”(进口)字样。包装上数字和商标应与相
应的发票相同,除非包装内容可单独区别。零售商品应包含下列信息:商品名称、详细说明包装内
商品,如商名称或为哪家公司生产、公制重量或体积,也适当包括:商品含量、保养说明、操作说
明和使用相关的可能危险警告或产品控制等信息,强制性的信息必须用芬兰语和瑞典语标识。
环保标志虽然是自愿的,但共同体法规820/92(关于共同体ECO标志)授权ECO-Lable支持对一些
产品包括纺织品和服装建立ECO标淮,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并要求成员国政府指定有能力的组织实
施ECO标志;纺织品和服装的纤维成分、纤维名称、一些术语(如100%、全、纯等)的要求,也通过
法规来规定。
3.3 欧盟针织品和服装主要产品标准与我国的比较
在目前的贸易实务中,客户所提出标准除下表所列之外,还特别强调纯棉产品中不允许含有丙
纶等异质纤维。
3.3.1 针织品内在质量一般标准
表24: 欧盟市场主要质量标准
3.3.2 服装公差
表25: 欧盟国家通行的针织服装公差
英寸(in) 厘米(cm)
服装
测量值 公差 测量值 公差
针 <5 ±1/4 <15 ±1/2
织 5-25 ±1/2 15-65 ±1
25-50 +1、-3/4 65-130 +5/2、-2
物 >50 +3/2、-1 >130 +3、-5/2
3.3.3 欧盟生态标准及标志
欧盟国家是生态纺织品的摇篮,生态纺织品标准更是欧盟构筑技术壁垒的有效工具。纺织品生
态问题已从最早以禁用染料为代表的指标体系发展到基于整个生产、消费过程的环境管理。欧盟以
指令的形式发布相应的标准。随着加工技术的进步,与之相关的生态标准修订与补充十分频繁,标
准也越来越严格,纺织品生态标准是发展最快的标准。各成员国依据各自国家的技术水平,制定出
不低于欧盟生态标准的各自标准。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1)禁止规定。可以分解为致癌芳香胺或致癌的偶氮染料、其他致癌染料、会引起绑腿过敏的
醋酸纤维染料、染色中使用的有机氯载体、防火处理及抗微生物处理助剂。
(2)限量规定。重金属、杀虫剂、ph 制、甲醛、防腐剂。
(3)色牢度等级。
(4)主要评价指标。可降解性、重金属指标、有机氯含量、生物毒性等等。
各国制定的生态纺织品标准代表了不同的水平和消费、环境理念,更是对消费者在生态问题上
的有效保证,满足相应标准的纺织品通常能够获得对应的纺织品环境标志。具有代表性的标志有:
Eco-Label 标志、Oeko-Tex100、Milieukeur 标志、White Swan 标志等等。他们对应的质量要求对比
如表26 所示。
表26: 主要生态标准对比
标志名称 禁用偶 甲醛 五氯苯酚 杀虫剂 其他化合物 是否控制
氮染料 (mg/kg) (mg/kg) (mg/kg) 生产过程
Eco-Label 禁用 禁用有机
成人服装 禁用 ≤75 禁用 25种 氯载体 是
Eco-Label 禁用 禁用有机
婴儿服装 禁用 ≤30 禁用 25种 氯载体 是
Oeko-Tex Standard 总量小于 禁用有机
100 直接接触皮肤类 禁用 ≤75 0.5 1.0 氯载体 否
Oeko-Tex Standard 总量小于 禁用有机
100 不直接接触皮肤类 禁用 ≤300 0.5 1.0 氯载体 否
Oeko-Tex Standard 总量小于 禁用有机
100 婴儿用品 禁用 ≤20 0.5 1.0 氯载体 否
我国制定的GB/T18885-2002《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GB 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
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技术要求与Oeko-Tex Standard 100 基本一致。
欧盟为了改变生态标志的混乱局面,创立了适用于所有成员国的Oeko-Tex 100 标志,由于该标
准条件相当苛刻,所以,目前取得该标志的企业并不多,但是从发展的角度考虑,它迟早会成为环
境标志的主流。
欧共体的Oeko-Tex 100 倡导的是全生态概念,与目前大家所熟知的部分生态概念(如Oeko-Tex
Standard 100)有很大的差异。Eco-Label 的评价标准涵盖了某一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对环境可能产
生的影响,如纺织产品从纤维种植或纺制、纺纱织造、前处理、染整、成衣制作乃至废弃处理的整
个过程中可能对环境、生态和人类健康的危害。因此,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角度考虑,Eco-Label 是
一种极具发展潜力的、更符合环保要求的生态标准,并将逐渐成为市场的主导。由于欧共体的
Eco-Label 标准以法律形式推出,在全欧盟范围内的法律地位是不容置疑的,而且其影响力也会进一
步扩大。
欧洲议会1980/2000 号法令强调:欧共体Eco-Label 标志可被授予具有在改善环境方面能作出
突出贡献的产品。该法令同时规定,必须按不同的产品类别建立相应的Eco-Label 标准。
3.3.4 欧盟纺织品和服装标准、法规的分析
(1)通过立法加强对纺织品和服装涉及安全、卫生项目的要求,与我国不同
欧盟通过技术法规,规定了对产品的基本技术要求,并据此制定或采用相应的标准作为产品技
术规格的辅助性要求。标准虽是自愿的,但欧盟对指令相关的标准进行通报,并承认符合通报标准
的产品也就符合相关指令要求。这一点与我国现行的以国家标准要求不同,更具有权威性。
(2)行业协会具有权威性
有时根据市场消费者的反映,行业协会也制定自己的一些协定,由纺织品和服装生产商、进口
商、批发商共同遵守,以保护消费者和自身的利益。这种协定虽不具有法规效力,但权威性不容忽
视。如2001 年4 月,德国服装生产商、进口商和批发商达成了一个新的关于带兜帽儿童服装的协定。
由于系带紧系易引起严重伤害事故使企业决定放弃这一产品,带兜帽的儿童装必须用代替物如勾扣
或钮扣,如果系带用于装饰,不应长于8cm。
(3)对纺织品和服装标记的要求非常具体和严格,并且是强制性的。
截止目前,每个欧盟国家单独规定其国内工业品的包装和标记,作为1992 年统一市场方案的一
部分,欧盟现在努力减少障碍建立新的规则,以便在每一欧盟国家方便商品销售。
保养标签不同于纤维成分标记,目前没有统一的欧盟保养标签法规。产品出口到欧盟时,保养
标签不是强制性的(奥地利例外),但欧洲纺织协会推荐使用保养标签,这样发生问题时,生产商能
在另一法令(产品责任法)下承担责任。保养信息不包括文字,只可用符号标记(如ISO 保养标记),
此时生产商需付费。在欧盟,保养标签只由这些符号组成,但对纺织品不是强制性的,生产商两者
都可用,既可在保养标签上用符号,又可加上文字。
标准主要差异如表27 所示。
表27: 与欧盟的主要差异
主要差异
项目 欧盟 中国
标准类型 贸易型 生产贸易型
阻燃性标记 由各国自定 无
阻燃性 考核 不考核
水洗指标评价 内衣(直、横向)±5% 内衣(直向≥-7%、横向-8.0%~+2.0%)
平整度 考核 不考核
耐洗、汗渍色牢度 变色≥4 级、沾色≥3-4 级 内衣(变色≥3~4 级、沾色≥3 级)
耐摩擦色牢度 干摩≥4 级、湿摩≥3 级 干摩≥3~4 级、湿摩≥2~3 级
耐干洗色牢度 考核 不考核
耐光汗复合色牢度 (视合同要求) 考核
强力 胀破强力 弹子顶破强力
外观质量 无明显变形及变色 扭曲率
公差 按长度 按服装部位
重金属、农药残留
物、过敏性助剂等 考核 不考核
危害品
备注:欧盟标准以ITS 标准为例;我国标准以GB/T 8878—2002(双面织物、一等品)为例。
(4)欧盟没有统一的易燃性标签法规,各国自由规定。我国对针织服装产品并无任何阻燃规定。
(5)欧盟对生态标准要求严格;我国除考核pH 值、甲醛含量、禁用偶氮染料项目外,其他为
非强制性要求。
(6)欧盟标准同样是贸易型标准,在考核内容上与美国产品标准类似,与我国的不同之处主要
表现在:
① 缩水率测试方法与我国相同,但缩水率指标较我国严格。缩后指标确立的基准不同,我国
更侧重于生产工艺,不考核干洗尺寸稳定性。
② 各项色牢度指标与我国标准中优等品基本相同,但高于一等品指标。
③ 服装外观考核中,我国规定了具体的扭曲率范围,但欧洲标准中规定为“无明显变形及变
色”,考核的角度不尽相同。
④ 强力测试:我国采用弹子顶破强力,欧盟采用胀破强力。
⑤ 欧盟标准中没有耐光汗色牢度考核项目。
⑥ 缝制要求:欧盟与美国市场要求一样,通常在贸易合同中加以限定。
⑦ 公差考核按测量长度设置,与我国不同。
(7)关于公制标记(1999 年12 月17 日)欧盟部长会议达成一致,公制法令推迟执行“公制唯一”
至2010 年1 月1 日,欧洲销售公司可继续使用公制和英制。对于不符合产品标记规定的产品,欧盟
成员规定不尽相同。如瑞典规定,到达前未标记,商品必须在到达后30 天内正确标记,未正确标记
的产品,可重新出口(在海关监督下,货到后30 天内),如果未正确标记,也未重新出口,货物将被
没收。
(8)包装回收问题
这是纺织品和服装出口一个新的动态,发展很快。这方面主要是德国有要求。进口到德国产品
要求使用改进过的包装材料,并支付包装收集费用,公司可使用绿点体系(Dreen Dot System)来适
应这一要求。绿点标志说明费用已付给Dualas System Deutschland(DSD),在德国负责收集和回收
包装物的公司为非盈利性公司。所有包装物(集装箱除外),付费给绿点。出口商必须确信其德国进
口商有DSD 许可。另外,Eco-Label 标志基于产品生命周期分析,从制造(包括选择原材料)到销售、
消费和使用,到最终处理,势必将会对纺织品和服装的包装提出新的要求。我国暂无相关规定。
4. 日本市场
4.1 日本纺织品质检机构
日本纺织品的质量检测工作由各级检测机构质监部门按有关法令、法规、标准、标记监督控制
执行。日本纺织品通过设置不同的质检机构,构成纵横交错的纺织品质量监督网络和比较完整的质
量保证系统。日本纺织品检验实行工贸—体,主要由日本经济产业省检查所和近20 个纺织行业检查
协会组织承担。
(1)经济产业省检查所
经济产业省(原通商产业省)检查所是政府办的综合性质检机构,它主要承担真丝、粘胶长丝、
醋酯纤维、铜氨纤维和刺绣品等五种纺织品的出口检验。同时还承担消费者投诉、市场商品质量监
督检验及纺织品标准起草、制(修)订工作,并对财团法人的检查协会在业务技术上进行指导。
(2)财团法人的检查协会
日本目前有近20 个纺织品财团法人的检查协会,分别是化纤、染色、针织、毛织品、缝纫、麻
织品、铺垫织物、毛巾和缝纫线等。财团法人的检查协会经济独立,是不追求利润的民间组织,由
经济产业省认证并监督指导。这些检测机构承担纺织品的生产厂和进出口商的委托检验,同时也参
加纺织品标准的起草、制(修)订,以及试验方法和部分试验仪器的开发研究工作。财团法人检查协
会主要按专业划分,但非常注重在竞争中树立信誉,技术取胜。
(3)工业企业质检部门
工业企业(公司、生产厂)质检部门的主要任务是新产品的开发和评价,设立较完备的试验室,
对纺织原料、面料、服装和装饰用品进行检验评价。日本有些公司还专门建立了考核化纤产品服用
性能的试验室,可模拟人穿服装对风、雨、雪的条件下纺织品服用性能的检验。
日本纺织行业各生产厂都有自己的质检部门和检验人员,检查员由厂长推荐,检查协会认可。
质量控制指标一般都高于JIS 标准要求。
(4)销售部门质检机构
销售部门质检机构的宗旨和任务是保证消费者利益;监督经销商品的质量;提高和树立自身的
信誉和形象。起到消费者对纺织品质量要求的信息反馈作用,促进纺织品质量不断提高。销售部门
的质量标准要求也高于JIS 标准。
4.2 日本纺织品的检验模式
(1) 流通领域质量抽查
日本非常重视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如日本经济产业省经常定期对企业、流通领域进行质量抽
查,然后公布检查结果。
日本纺织品的高质量除了得益于严格和系统的质量保证体系外,其相关的法令、法规、标准、
标记要求也很完善,对产品质量也起到重要的监督和保证作用。
(2)内在质量检验
日本纺织品的内在质量检验项目通常有:染色牢度(如耐日光、耐洗、耐摩擦、耐汗渍等);织
物强力、尺寸变化率;抗起球性;防水性及纺织品游离甲醛含量等。日本比较重视纺织品的安全性
能考核。如“日本生活协同组织联合会”(简称生协联)制定的家用纺织品质量标准及日本有关的质
量检测中心对方巾、茶巾检测,不允许检出荧光增白剂;毛巾、浴巾、方巾、茶巾、毛巾被、床单、
被套、枕套等对游离甲醛要求控制在300mg/kg 以下,台布类控制在500mg/kg 内;凡是经常接触皮
肤的制品,以及婴幼儿制品不得进行狄氏防虫剂整理加工。
对服用性能的考核,日本标准有一定灵活性,即视产品加工工艺不同分别制定。日本对织物强
力指标的考核则根据产品的使用要求而定。例如,对旅馆用每天换洗的床单等产品,只规定了经得
起若干次机械洗涤。
(3)外观质量检验
日本纺织品的外观质量检验标准比较侧重于产品的实用性能,要求从整体效应考核。如生协联
制定的家用纺织品质量标准,对外观质量标准的规定为“无异常情况”而没有各种疵点的规定条文。
所谓“异常情况”,就是当观察检验产品时,对不明显的色点和花位差异等疵点不作考核,只对明显
影响外观的色渍、黄斑、油污、严重色差和折皱等方面进行考核与评分。
(4)残断针检验
由于服装中残断针等造成消费者伤害的事件,使得日本政府以立法形式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规,对被检出残断针的生产者、销售者实行重罚,造成消费者伤害的也需赔偿。服装等制品中存在
的残断针包括缝针、大头针等,是生产过程中管理不善造成的,日本服装进口商为避免残断针造成
经济损失,不仅要求生产厂在产品出厂前进行检针,而且还专门设立检品工厂进行检针。
4.3 有关法规及质量要求
4.3.1《消费品安全法》
日本的《消费品安全法》强调危险产品对消费者的生命要保证绝对安全,如不准销售没有安全
标志的登山用绳。为了保证绝对安全,日本现有几十种商品打上SG 标志(SG: Safety Goods)。打
有SG 标志的产品由于质量问题而造成人身伤亡,有关方面要付赔偿费。
打有Q 标志的商品如果发生质量问题,可以直接向Q 标志管理委员会反映。
打有JIS 标志的产品,其加工质量则受到政府保证。在日本,标准和标志是衡量产品质量的一
把尺子,其法令、法规和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新产品的开发及科技的发展,在不断补充、
完善和修改,以保证其JIS 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4.3.2《家庭用品品质表示法》
日本对商品上的“质量表示”非常重视。所谓“质量表示”,即指包装商标上的标识与商品的实
际质量必须相符,否则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日本的《家庭用品品质表示法》规定,在日本市场流通领域的纺织品,必须标出纤维类别、缩
水率、耐燃程度、尺寸大小和洗涤方法,对成衣要用图示标出水洗温度、手洗程度、干燥和洗涤方
法等,同时还要标明产地及经销商名称。
4.3.3 有害物质的限量
日本法规规定纺织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如表28 所示。
表28: 日本法规规定纺织品中有毒物质的限量
有害物质 产 品 要 求
APO、TBDPP、BDBPP 睡衣、窗帘、地毯、床上用品 气相色谱仪检测不出
三丁基锡及其他有机 尿布、围嘴、内衣、手套、袜子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在286nm 处检测不出
锡化合物
狄氏(防虫蛀)剂、DTTP 睡衣、窗帘、地毯、尿布、围嘴、 气相色谱仪检测,含量不超过30mg/kg
(防虫蛀)剂 内衣、手套、袜子、床上用品
甲醛 婴幼儿用品、内衣、手套、袜子等 婴幼儿A—Ao:0.05 以下(相同于15-20mg/kg),
其他产品:不超过75 mg/kg
有机汞化合物 尿布、围嘴、内衣、手套、袜子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含量不超过1 mg/kg
4.3.4 消防法令
日本的消防法令针对公共场所必须使用防火物质制定有关规定,其中与纺织品有关的内容如表
29 所示。
表29: 日本消防法令针对公共场所必须使用防火物质的规定
产品 要求
窗帘(薄料/厚料)、幕布 续燃时间3s-5s以下;阴燃时间5s-20s以下;
损毁面积30cm2/40cm2以下
地毯 续燃时间20s 以下;损毁长度10 cm 以下
床上用品 非熔融面料的损毁长度最大不超过70mm;熔融面料的接焰次数
平均3 次以上;填充絮料的损毁长度最大为120mm,平均为100mm
服装 损毁长度最大为254mm,平均为178mm
家具覆盖物 损毁长度最大为70mm,平均为50mm
4.3.5《有害物质管制法》
日本的《有害物质管制法》规定,家庭用品(含纺织品及针织品)不得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成
分,若超过设定的标准,则不得进口。根据日本法令规定,织标及缝线不能对皮肤造成物理性刺激,
衣物内不得夹入缝针、大头针等异物;用可燃性纤维制作的成品必须符合阻燃标准,不得因静电、
火花等造成烧伤事故。否则根据日本《产品责任法》规定,一旦因服装成品缺陷造成的伤害事故,
只要证明制品缺陷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不论制造商是否有过失,受害者均可申请赔偿。
4.3.6 非正当赠品或非正当标示货品的法规
日本的《非正当赠品或非正当标示货品流通防止法》及关税法第六条规定,货品在日本市场流
通销售时,必须标示实际产地的名称,禁止进口标示非实际产地名称或标示不易辨认产地的货品。
4.3.7 包装质量的要求
日本对包装质量的要求不亚于服装本身。在日本,包装是商品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包装上的
质量问题像商品的缺陷一样令人无法接受。日本颁布并强调推行《回收条例》、《废弃物清除条件修
正案》等,日本市场上的所有商品(包括从国外进口的纺织品),其包装容器(如纸箱等)上必须清楚
标明该包装容器是否可以回收再利用。
4.4 日本对进口纺织品的品质要求
日本的消费者以"极端挑剔"闻名,日本的消费者对于服装品质已经到了近乎苛求的程度,因而
日本贸易商对于服饰品的品质要求亦非常苛刻。现在的日本纺织品市场中,大约有七成以上的产品
是由中国生产的,进口的商品价格大都聚集在中低价位,而这些货品在进入日本时,贸易商会有一
套严格的产品质量标准作为审核的依据,一般可分为日本工业标准(JISL)、产品责任法(P/L)与
产品品质标准判定等三种规范,我国相关企业对此应有所了解。现将标准概述如下:
4.4.1 JISL 法规(日本工业标准):此法规规定了纺织品品质检测的各种标准及方法,有详细的安
全性和功能性标准。例如:JISL0217 条例中就对关于洗涤图标、警告用语、规格尺码、组成表示和
原产地等规定的内容要求都有明确说明。
4.4.2 P/L 法(Product Liability),即产品责任法:
①因产品的制造不良而对消费者造成生命或财产损失时,该制造商应对此负责。
②当产品自身损坏时,对他人或物品未造成损害,则不予追究。
③因产品的制造或生产不良而引发的事故对消费者产生损害时,在得到证实后,制造业者应予
以赔偿。
④在产品质量不良方面:设计上的问题,如材料、规格、加工等问题;制造过程中的问题,如
因残留物造成伤害或甲醛的残留对皮肤造成的损伤等等;标示不清问题,如因尚未注明注意事项及
警告用语提醒消费者而造成消费者对此产品不了解所造成的伤害。
4.4.3 产品质量标准判定:日本销售商,一般可分为大型百货公司(大丸、三越、ISETAN 等),量
贩店(ITOYOKADO、UNY、CROSSPLUS 等)、连锁专卖店(Fast Retailing 等),邮购商(CECILE、NISSEN
等)和直接提供销售商货源的商社(AIC、伊藤忠等)。一般销售商会根据法规和日本消费者对于商
品的质量情况所投诉的各种问题,反映至上游制造业,敦促企业反复进行产品更新或将优良率提升
至一定的水准。在质量标准方面,一般会针对各类纺织品或服饰品,分别从物理性质、染色坚牢度、
产品规格、安全性、产品外观、缝制等几个方面对其进行检测。内容主要有:
①染色牢度:耐光色牢度、耐水洗、耐摩擦、干洗、升华、耐氯等。
②物理性质:尺寸变化、缩水率、拉伸强力、破裂强度、杨氏系数、抗起毛球、绒毛保持、
防水、亲水性、防皱等。
③特殊功能性质:吸湿快干、抗菌防臭、抗紫外线、远红外保暖性、形态安定等。
④规格指针:成分、密度、支数等。
⑤安全性指针:甲醛含量、药剂残留量、pH 值、燃烧性等。
⑥缝制及外观、吊牌、洗涤标识内容等。
在这些商社或公司从中国进口纺织服饰品时,都会订立一整套的质量检测标准,而且要求生产
商在指定的质量检测机构(如检品公司)取得合格认证或授权后才允许在日本境内上市销售。
日本市场的纺织品质量标准与欧美相似,但多数指标甚至稍高于欧美。日本几乎不允许商品有
缺陷,不接受质量低劣或有缺陷的商品。因此,出口日本的商品由于质量不符合要求,而退货及索
赔的情况时有发生。
4.5 常见针织品品质基准
日本市场针织物主要质量基准:
(1)标识:成份/使用说明(家庭用品品质表示法)
(2)尺寸要求符合规范(JIS 规格)
(3)原产地国(景表法)
表 30: 日本市场针织物主要质量基准
4.6 日本纺织纤维和服装的几种标志
4.6.1“Q”标志
“Q”标志(Quality)是日本的优质产品标志。按Q 标志管理委员会的规则进行管理,产品的
检查由经济产业省检查所和作为公益法人的有关纤维制品的检验机构进行。“Q”标志的检验大致有:
①布料及相关工序:布料有无疵点,裁剪,缝制,辅料及整理是否良好。
②尺寸检查检验:按JIS 规格检验,jis 规格没有的产品按标识检验。
③性能检验:检验布料的色牢度和缩水性。
④加工处理剂检验:检验有害化学物质。
⑤标识检验:根据家庭用品品质标志法检验有无标识及其内容是否合适。
4.6.2 SIF 标志
SIF 标志是对优秀制品予以认可和推荐的标志。该标志是经日本经济产业省认可的负责服装测
试和检查的综合性检查机构——缝制品检查协会对符合协会标准的产品予以认可的标志。取自“财
团法人缝制品检查协会”的英文名称Japan Sewing Goods Inspection Foundation 的字头S.I.F。
SIF 选派拥有专业知识的检验人员定期赴工厂综合检验成品的裁剪、缝制、整理、质检及按家
庭用品品质标志法检验标志。根据检验结果,对缝制等各工序、品质和管理等进行各种巡回指导,
然后仅对合格制品予以认可和授权推荐标志。
SIF 有自己的品质标准和检验标准,品质标准主要内容有:
①外观检验包括标识、外观。
②耐洗涤性 包括实用洗涤性能、洗涤后的外观、起皱、洗涤缩水率。
③耐干洗性
④染色牢度试验
⑤理化性能试验 包括断裂强力、撕裂强度、胀破强度、缩水率、起球性、勾丝、脱绒、甲醛
残留量、缝纫强力、缝纫抗滑脱试验等。
⑥附料的性能
检验标准主要是针对成衣缝制各工序的检验。检验内容则有外观、性能、材料、缝线、裁
剪、花型、锁眼、钉制、加固、拉链、缝头、拆边、肩衬、褶裥加工、衲缝、褶裥、装饰、缝
线密度、缝制、整理、尺寸及标识等。
4.7 我国与日本纺织品部分标准对比
表31: 与日本的主要差异
主要差异
项目 日本 中国
标准类型 贸易型 生产贸易型
阻燃性 考核 不考核
水洗指标评价 内衣(直、横向)-8.0%~+5.0% 内衣(直向≥-7%、横向-8.0%~+2.0%)
水洗后扭曲 考核 内衣不考核、外衣化产品考核
水洗后外观(缝制) 无异常 不考核
平整度 部分产品考核 不考核
耐洗、汗渍色牢度 变色≥4 级、沾色≥3 级 内衣(变色≥3~4 级、沾色≥3 级)
强力 胀破强力 弹子顶破强力
检针 考核 不考核
重金属、农药残留
物、过敏性助剂等危 考核 不考核
害品
备注: 日本以市场产品典型标准为例;我国标准以GB/T 8878—2002(双面织物、一等品)
为例。
4.7.1 燃烧性能
日本同美国、英国等国家一样,对纺织品燃烧性能的要求是以法规的形式出现的,且产品具体
指标和试验方法也非常详细。而我国针织品标准中仅有《阻燃针织涤纶面料》行业标准一项。
4.7.2 有害物质限量
日本对纺织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是以法规的形式颁布的,涉及某些重金属化合物、甲醛、防虫
蛀剂、农药等。我国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要求)中,考核指标的内容仅包括
“生态纺织品”中的部分指标:甲醛、pH 值、偶氮染料、异味、染色牢度等五项。我国制定的推荐
性国家标准GB/T18885-2002《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其内容基本涵盖了日本法规中规定的技术内
容。
4.7.3 残断针检验
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检出残断针的生产者、销售者实行重罚,造成消费者伤害的也需
赔偿。因此,日本规定凡进口到日本的服装必须经过残断针检验。为此,原国家商检局对我国出口
日本的服装曾专门下发过关于残断针检验的文件。目前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尚未提到关于服
装中出现残断针问题的专项条款。
4.7.4 标识
日本对纺织品标识的要求一般有两类内容:纤维含量和使用维护图形符号。若在纺织品上配挂
某些特定的标志,则是对产品性能的认可和推荐。我国制定的标志、标识及消费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标准有:强制性国家标准GB 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使用说明》;推荐性国家标
准和行业标准GB/T8685—1988《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FZ/T01053—1998《纺织品 纤
维含量的标识》等,它们均涵盖了日本标志中的内容。
4.7.5 洗涤后需要考核缝制要求,而我国不考核。
5 其他目标市场
5.1 韩国
自2003 年以来,韩国已成为我国针织品出口的第五大目标市场,从生产工艺到产品质量要求与
日本基本一致。其差异类同于我国与日本的差异。
表32 列出了韩国针织品主要技术指标要求。
表32: 韩国针织品主要技术指标要求
项目 要求
外观质量 无染斑、无针洞、无污渍
缝制要求 不允许有断线、飞缝
一线缝:13 针/英寸
二线缝:10 针/英寸
主吊牌内容 公分号、型号、制品尺寸、纤维含量、制造者名或省略代码
胀破强度 长内衣:≥350kPa;其它≥400kPa
非纤维含量 2%以下
pH 值 6 ~ 8
甲醛 不高于75ppm
水洗尺寸变化率 汗布:≤±7% ;罗纹及其他:≤±10%
色牢度
洗涤变色 4 级以上
摩擦变色 3 级以上
汗渍变色 3 级以上
色差 基本一致
5.2 澳大利亚与加拿大
澳大利亚针织产品技术标准与欧盟标准基本一致,如表33 所示。其与我国的差异请参阅本章欧
盟市场部分。
加拿大市场受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影响,其执行的标准与美国市场一致,部分指标如表33 所示。
其与我国的差异请参阅本章美国市场部分。
表33: 澳大利亚、加拿大市场的质量标准
5.3 其他市场
俄罗斯。前苏联的技术标准体系不仅健全、完善,而且具有相当的先进性,它代表了一种不同
于西方国家的标准体系。但是,随着前苏联的解体,原有的标准体系被打乱。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变
化,俄罗斯正在加紧修订标准,在质量与标准要求方面正在逐步与国际接轨。目前已开始推行
ISO9000 认证,生态纺织品标准也已颁布并被确定为俄罗斯国家标准。
阿联酋、新加坡等国家。它们的贸易形式突出表现为转口贸易,其执行的标准体系将受各方面
因素的制约。对此,在交易合同中必须明确产品的质量要求。
第四章 出口商品应注意的问题
1 专利问题
1.1 申请国外专利问题
选择申请专利的种类。各国对专利的种类的规定不尽相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有发明、外
观设计专利两种,而德国、巴西、西班牙、日本、意大利、波兰、葡萄牙、韩国、菲律宾、加入非
洲知识产权组织的一些国家等则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一般说来,实行实用新型法律
保护制度的国家,其有关法律规定保护的实用新型,其创造性要求较低,保护期限较短(与我国基本
相同)、交费较少。
要充分利用专利合作条约申请国外专利。专利合作条约对专利申请的受理和审查标准作了国际
性统一规定,在成员国的范围内,申请人只要使用一种规定的语言在一个国家提交一件国际申请,
在申请中指定要取得专利保护的国家,就产生了分别向各国提交了国家专利申请的效力,条约规定
的申请程序简化了申请人就同样内容的发明向多国申请专利的手续,也减少了各国专利局的重复劳
动。
1.2 对专利权的合理限制
各国由于社会、经济、技术等方面发展不同,有些专利权人不愿意在专利授权国实施其专利,
这时专利授权国就要进行干预。
不能将使用免费专利技术(过期专利或未在国内申请的专利)的此类产品出口到已取得专利权并
仍在专利保护期内的国家和地区。
2.民族习惯与文化问题
2.1 美国
美国人的衣着,可以说是自由严谨两分明。人们日常穿着是自由自在、无拘无束。全凭自己的
爱好。夹克衫、运动衫、牛仔服随处可见,甚至穿着泳装也可以招摇过市。牛仔服最能反映美国人
的特征。
另一方面,在一些正式场合,美国人的衣着又非常严谨,如上班或从事商务活动时,男士都穿
较深颜色的西装,打领带,给人一种沉稳可靠的印象。女士穿套裙,颜色多为深蓝色、灰色或大红
色。
在美国,素雅洁净的颜色受人喜欢,如象牙色、浅绿色、浅蓝色、黄色、粉红色、浅黄褐色。
但很难指出那些属于特别高级的色彩。很多心理学家的调查表明:纯色系色彩比较受欢迎;明亮、
鲜艳的颜色比灰暗的颜色受欢迎。在服装颜色方面,在美国南部,女人喜欢蓝色系;新英格兰人由
于皮肤红润,所以喜欢购买适合自己皮肤颜色的衣服。在得克萨斯州,圣诞节过后买淡茶色物品的
人就会增加起来。
忌“13”;讨厌蝙蝠,认为他是凶神恶煞。
2.2 日本
进入日本的商品颜色忌黑白相间色、绿色、深灰色和紫色。鲜花忌送菊花、荷花,也忌送仙客
来、山茶花以及白色、淡黄色花。动物图案忌獾和狐等。
2.3 欧盟
欧盟是由欧洲共同体 (European Communities) 发展而来的,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
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
(1)德国:由于德国是一个消费水平高,购买力强,具有吸引力的市场,所以外商只有提供有
竞争力的商品,并配之以长期的销售战略,才能在德国市场站稳脚跟。德国青年也喜爱国际流行式
样及时装,但他们更偏重保守,而且生产资料、消费品的包装要求不能对环境有害。同其他西方国
家一样,德国人对“13”也很忌讳;红色在德国表示凶兆。
(2)英国:英国人讲究穿戴,穿着要因时而异。忌用人像做服饰图案或商品的包装;忌大象、
孔雀、猫头鹰等图案商标。
(3)法国:法国人对衣着十分讲究,购物时只追求“物美”而不是“价廉”,以避免给人留下
“爱买便宜货”的印象。忌讳”13”;忌黑桃图案(不吉利)、仙鹤(淫妇的代名词)、大象(蠢汉)。
(4)意大利:意大利人注意个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上虽然是公司对公司,但都是以个人对个人
的关系为基础的。因此,同对方处理好个人关系是生意成功的决定因素之一。他们对自然界的动物
有着浓厚的兴趣,喜爱动物图案、鸟的图案。尤其是对狗和猫异常偏爱。意大利人喜欢绿色和灰色,
忌紫色,也忌仕女像、十字花图案;红玫瑰表示对女性的一片温情;忌“13”和星期五;菊花代表
哀伤。
(5)西班牙:西班牙人在经营方面,态度非常积极。谈判时,出面磋商的人也具备绝对的决定
权,所以,商务谈判我方也必须派遣相当的人员前往洽谈,否则,他们将不予理睬。西班牙人历来
就喜欢黑色。喜欢狮子、鹰、花卉、石榴,而不喜欢山水、亭台、楼阁。西班牙人把石榴看作是富
贵、吉祥的象征。忌“13”和星期五。
2.4 南美
(1)阿根廷:阿根廷人经常以服装判断人,服装就是他们据以做“人物评价”的基准。服装颜
色不可以是灰色,阿根廷人认为灰色不开朗,令人有阴郁感,因此不受欢迎。不可以衬衫、领带之
类贴身之物作为礼品。
(2)巴西:巴西人以棕色为凶丧之色,紫色表示悲伤,黄色表示绝望。紫色配黄色认为是患病
的预兆。还认为深咖啡色会招来不幸。
(3)秘鲁:紫色平时禁用;人们喜欢红、黄、绿色,也喜欢向日葵图案。
(4)智利:忌讳13 和星期五;他们不喜欢黑色和紫色,不喜欢菊花。
2.5 东盟贸易自由区
(1)马来西亚:马来西亚人喜欢穿天然纤维做成的衣服。在服饰上,男子习惯着传统的民族服
装,其上衣无领,头戴无边帽。马来人忌穿黄色服装,认为黄色象征死亡;忌0、4、13 等数字。
(2)泰国:泰国人喜爱红、黄色,禁忌褐色。习惯用颜色表示不同日期,星期日为红色,星期
一为黄色,星期二为粉红色,星期三为绿色,星期四为橙色,星期五为淡蓝色,星期六为紫红色。
居民常按不同日期,穿着不同色彩的服装。过去白色用于丧事,现在改为黑色。泰国的国旗由红、
白、蓝三色构成。红色代表民族和象征各族人民的力量与献身精神。白色代表宗教,象征宗教的纯
洁。泰国是君主立宪国家,蓝色代表王室。蓝色居中象征王室在各族人民和纯洁的宗教之中。
(3)新加坡:新加坡人视紫色、黑色为不吉利,黑、白、黄为禁忌色,一般红、绿、蓝色很受
欢迎;禁止使用宗教词语和象征性标志;反对使用如来佛的形态和侧面像;喜欢红双喜、大象、蝙
蝠图案;数字禁忌4、7、8、13、37 和69。
2.6 中东地区
(1)阿联酋:禁穿有星星图案的衣服;忌以猪、十字架,六角形作图案;喜爱羚羊;喜爱棕色、
深蓝色;禁忌粉红、黄、紫色。
(2)沙特阿拉伯:沙特阿拉伯人崇尚白色(纯洁)、绿色(生命),而忌用黄色(死亡);忌用
猪和熊猫、十字架、六角星等作图案;
(3)土耳其:在土耳其应慎用绿三角,绿三角是免费用品的标志。土耳其人喜爱绿色、白色和
绯红色;禁忌紫色和黄色,因为黄色标志着死亡;在布置房间、客厅时,绝对禁忌用花色,因为民
间一向认为花色是凶兆,是禁色;禁忌吃猪肉,忌把猪、猫、熊猫作图案。
(4)伊拉克:伊拉克人忌讳蓝色;禁忌以猪、熊猫、六角星做图案;3、13 为禁忌数字。
2.7 非洲
(1)埃及:忌讳黑色与蓝色;禁穿有星星图案的衣服,即便是有星星图案的包装纸也不受欢迎;
埃及人喜欢金字塔型莲花图案;禁忌猪、狗、猫、熊;忌讳13,认为它是消极的;3、5、7、9 是人
们喜爱的数字。
(2)利比亚:忌讳黑色,喜爱绿色;猫、猪、女性人体均属禁忌的图案。
2.8 其他国家和地区
(1)俄罗斯:俄罗斯人对颜色很讲究,认为红色表示吉祥和美丽,黑色表示肃穆和不祥,白色
表示纯洁和温柔,绿色表示和平和希望,粉红色表示青春,蓝色表示忠诚和信任,黄色表示幸福、
和谐,紫色表示威严和高贵。俄罗斯人忌讳13,喜欢7;
(2)加拿大:加拿大人在禁忌上与欧洲人有很多相同之处。
(3)澳大利亚:忌讳数字“13”;讨厌兔子图案,喜欢袋鼠、琴鸟、金合欢花图案;忌送菊花、
杜鹃花和黄颜色的花。
3 绿色消费
为顺应绿色消费的趋势我国的针织企业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3.1 绿色技术标准
发达国家在保护环境的名义下,凭借其经济、技术的垄断优势,通过立法手段制定出严格的强
制性技术标准,限制国外商品进口。由于这些标准都是根据发达国家生产和技术水平制定的,所以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受技术水平的影响,存在一定的难度。这种貌似公正、实则不平等的技
术标准,势必导致发展中国家产品被排斥在发达国家市场之外。1995 年4 月,由发达国家控制的国
际标准化组织开始实施《国际环境监查标准制度》,要求产品达到ISO9000 系列质量标准体系。欧盟
启动ISO14000 的环境管理系统,要求进入欧盟国家的产品从生产前到制造、销售、使用以及最后的
处理阶段都要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此外,欧盟1998 年制定了一个ASOUN9000 标准,规定更加全面。
目前已有不少国家意识到,仅靠对产品本身污染的末端控制已不适应实际需要,于是纷纷制定了有
关产品加工过程和加工方法必须符合特定环境要求的PPM (Processing & Product Method)标推。
在乌拉圭回合签订的《技术贸易壁垒协议》中,对PPM 的境外实施作出了突破性的规定,即如果这
种PPM 标准影响产品功能,进口国有权限制不符合本国PPM 标准的产品进口。
3.2 绿色包装制度
绿色包装制度就是要求进口商品包装节约能源、用后易回收或再利用、易于自然分解、不污染
环境、保护环境资源和消费者健康。根据这一原则,发达国家相继采取措施,制定了含有环保措施
的关于包装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制定绿色包装的法律、法规。许多发达国
家通过实施法律、法规要求进口的产品包装及其废弃物的处理应遵守该国的法律、法规;规定使用
某些包装材料,为了保护本国的资源防止因包装物中的病虫害,许多国家对包装物作出限制、严格
检验和处理规定。限制使用不能再生或不能分解的塑料;征收各项原材料费、产品包装费和废物处
理费。为推动“绿色包装”的进—步发展,德国l992 年6 月公布《德国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法令》;
奥地利l993 年10 月开始实行新包装法规:英国制订了包装材料重新使用的计划,要求2000 年前使
包装废弃物的50%~70%重新使用;日本也分别于1991、1992 年颁布并强制推行《回收条例》、
《废弃物清除条件修正案》;美国规定了废弃物处理的减量、重复利用、再生、焚化、填埋5 项优
先顺序指标。这些“绿色包装”法规,虽然有利于环境保护,但却为发达国家制造“绿色壁垒”提
供了可能。
4 市场准入环境要求
虽然配额取消为我国针织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但来自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种种更加严格的市
场准入要求正在成为我国针织品进入国际市场的新障碍。可以肯定目前限制我国针织品出口的措施
决不会随着配额的取消而消失,发达国家绝不会主动向我国出让市场空间,国际针织品贸易环境不
会立即发生根本性变化,出于地区性的利益和贸易保护主义,进口国通过“反倾销政策”、“技术
贸易壁垒”、“保障措施”、“原产地规则”、“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形成的实质性歧视和壁垒”
等手段,还可能会对我国针织品贸易提出各种更加苛刻市场准入的条件,从而对我国针织品出口带
来严峻的挑战。
5 其他问题
5.1 特保措施
根据WTO《纺织品服装协议》约定,2005 年1 月1 日,延续了30 多年的全球纺织品配额制度将
全面废除。中国纺织工业的国际竞争力在除掉“配额”拦路虎后突显出来,国际专家普遍认为中国
对美国和欧盟的出口将获得巨大增长,尤其是针织品和服装的出口激增。但是要密切注意的是美国
可能起用“特保措施”。“特保措施”源于中国在加入WTO 时签定的一些特别限制条款。按其规定,
WTO 成员有权以“造成市场混乱”为由,对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进口采取临时限制措施;其
中,纺织品的进口增幅不得高于最近12 个月水平的7.5%(羊毛产品增幅的6%)。采用“特保措施”
有时间限制,一般为期一年。美国的临时性措施形式可能是提高进口关税或将关税与全球配额结合
起来使用,来限制中国纺织品的出口优势。而且WTO 其他成员,也会仿效美国采取限制我国纺织品
出口的措施。所以,企业需要密切关注本企业和原产于中国的同类产品在进口国的平均数量和价格
走势,避免出现过渡竞争、摊薄利润的局面。同时更加注意加强企业自身的竞争力,提高品质,争
取在国际市场上做大、做强。
5.2 信用证结汇中的问题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支付方式,同时也被认为是相当保险的结汇方式。但是近十
几年的发展中,我国的许多出口企业对信用证的认识不深,由于使用信用证不慎而产生的损失时有
发生,导致信用证失去其本质的意义。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要更好的认识信用证,做好信用证风险
的防范。信用证常见风险主要有:
①开证行的资信差,或是资信不高。开证机构为非银行机构。
②进口商伪造信用证修改书。
③进口商修改信用证意思不明确,造成出口方误解。
④ “软条款”/“陷阱条款”。
⑤假客检证书。
⑥伪造保兑信用证。
⑦转让信用证下的风险。
⑧信用证密押或签字不符,使其无法生效。
5.3 授权生产
目前我国针织产品出口多为贴牌加工,通用的做法是国际品牌商与生产企业签定授权证书,将
企业列为自己的合格供应商。同时要求企业必须按照该品牌商的要求组织生产和出货。企业如果违
反品牌商的约定,随意生产或分包,将可能导致授权生产资格被取消,客户不仅取消定单,甚至会
要求企业赔偿损失。
6.企业社会责任
自20 世纪80 年代开始,欧美等发达国家开始兴起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它包括了对环保、劳工
和人权的要求等,并以此引导消费者的关注焦点从单纯的关心产品质量转向产品质量、环境、职业
健康和劳动保障等社会责任等诸多方面。通过"购买权力"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改善企业的劳工
待遇和对环境的保护等问题。同时,一些绿色和平、环保、社会责任和人权等非政府组织以及舆论
也不断呼吁,要求社会责任与贸易挂钩。迫于上述压力和自身的发展需求,很多欧美公司纷纷制定
可以对社会做出必要承诺的责任守则(包括社会责任)或通过认证(包括:环境、职业健康、社会
责任)的方式来应对不同利益团体的需要。
近些年来,随着劳动密集型企业迅速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跨国公司(零售商)在全球采购和定
点采购时,往往通过“验厂”的方式对供货方的生产能力、规模条件及安全生产是否满足要求进行
判定。一些行业、地区、乃至全球性的行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也制定了各自的守则。据国际劳工组
织ILO 统计,这样的守则已经超过400 个。
在众多的企业社会责任守则中,与纺织、服装企业有关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是“WRAP”,其认
证属自愿性的。WRAP 是“全球负责任服装组织”的英文缩写,它是由美国服装和鞋袜协会(AAFA)
倡导组成的一个世界性的中性组织,目前有十多个国家的近千家服装企业参加,我国已有30 多个企
业参加到WRAP 行列。WRAP 的目的是独立督察及验证企业生产设施是否符合对社会负责任的全球性
的标准原则,并确保缝制产品是在合法、人道的情况下生产。凡是自愿接受WRAP 认证计划评鉴的企
业均要符合WRAP 原则标准,并可获得WRAP 的证书。
WRAP 原则包括:符合法令及工作间规定、禁止强制劳动、禁止雇佣童工、禁止滋扰或虐待劳工、
符合薪酬与福利规定、符合工作时间规定、禁止岐视、符合健康与安全标准、保障结社的自由、符
合环境管理要求、符合海关规定、防止转运毒品等方面。
第五章 达到目标市场要求的建议
1 对立法和强制性标准的制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根据ISO/IEC指南2中对强制性标准(Mandatory Standard)的定义,强制性标准的强制性是由法
规或技术法规赋予的,如欧盟关于公制和英制的使用问题,是由欧盟19511法令明确规定的。对此,
我国也必须加强技术性法规的立法工作,不能完全以强制性标准替代法规。
2 面对“绿色壁垒”的对策
面对由于绿色消费潮流而引发的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我国的针织企业最根本、最有效也最有
益于可持续发展的措施就是以积极的态度去迎接挑战,变阻力为动力,抓住时机采取一系列的策略,
开拓国际绿色市场,在竞争中求生存。
2.1 加强环境保护意识
“我们共同生活在一个地球上,每一个人都要保护她”。在这一问题上,世界各国已达成共识。
针织生产的环保化是我国针织工业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针织生产的环保化包括原料、染化料、加
工工艺的选用及产品的质量、档次和废弃后的处理、再利用等多方面的内容。在加工方面,染整工
序将起关键作用。我国一些针织企业还在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染料和助剂;一些针织企业的污水处理
还存在着不少问题;绿色纺织品、环保纺织品的意识还需加强。
2.2 改进商品包装
针织产品的包装也是针织出口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我国针织企业要想避免其他国家以包装不
符合要求来限制我国针织产品的出口必须首先在包装材料方面要符合环保要求。这就要求针织企业
要积极开发以植物为包装材料的技术,避免使用含有毒性的材料,尽可能使用循环再生材料以及选
用同一种包装材料。在包装设计方面要突出环保气息。在包装设计之前,设计者必须调查国际市场
对环保包装的具体要求,例如进口国有关环保包装的法规,消费者环保消费观念的强度、绿色组织
活动、环保包装发展趋势等,以便在包装设计时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2.3 生态环保加工将是应对绿色壁垒、扩大我国针织产品国际市场份额的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同时
也是我国针织生产走向国际亟待解决的最大难题之一。
生态环保加工主要源于生态针织品的概念,它有四个层面的含义:
①针织品的原料生产或种植是生态环保的。
②针织品生产过程处理是生态环保的。
③针织成品有害物质含量极低,对消费者无害无刺激。
④针织品废弃物处理要符合环保。
从国际上看,做好生态环保工作目前也只是侧重于生产过程生态标准和产品生态标准的把握和
运作。
应该看到,国际上最通用的最直接的就是设立生态针织品的生态标准,又称“绿色标签”或“生
态标签”,我国要及时研究、制定形成自己的生态标准体系。
3 品牌战略
经济全球化和产品同质化的时代潮流刺激品牌之战越演越烈。我国纺织服装出口中自有品牌的
占有率不到10%,针织更少;赚取的只是制造加工环节的微薄利润。从长远目标看,我们要走高端针
织、品牌针织、科技针织、时尚针织之路。因此,要集中力量实施新一轮品牌战略,要充分利用品
牌资源,实现优势互补,支持重点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技术创新、关键人才等方面转换体制和机制,
全方位进入市场,打造新的品牌形象,最终赢得客户,赢得市场。对于有资金实力的大企业,一方
面可在国外适宜的地点设厂,打造全球供应链;另一方面,可探索介入国外营销网络,开发自有品
牌。
品牌运作的主体是企业,要集中力量将保留下来的品牌运作好;要引入专门化的品牌资产管理
理念和做法 ,建立以顾客为基础的品牌资产管理体系;要进一步研究业内的品牌资源,在不断整合、
发展的基础上实现共享。
4 提高产品的附加值
产品质量是产品竞争力的基本保障,企业必须做好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不仅需要优化加工工
艺、降低成本、提升质量,更需要企业注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与
开发。依据市场对针织服装的需求,应注重开发功能型、智能型针织产品。同时,在新产品开发过
程中,不但要紧跟市场,而且要注重开发、引导消费市场。
参考文献
1 《技术指南》所有统计数据均来自中国海关和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信息统计中心
2 GB 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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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国与欧盟间纺织品贸易协议(1988 年)未包括部分的纺织品贸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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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85/374/EEC 欧洲共同体国家在产品方面的法规
13 96/73/EC 双组分纺织纤维混合质量分析方法
14 96/74/EC 修改纺织品名称的指令
15 97/37/EC 适应上述纺织品名称的技术指令
16 1999/34/EC 消费者保护法规
17 76/769/EEC 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限制销售和使用禁止危险材料及制品的法律法规和管理
条例的理事会指令
18 79/663/ EEC 对76/769/EEC的补充(d)
19 83/806/ EEC 对76/769/EEC的第二次修订(d)
20 82/828/ EEC 对76/769/EEC的第三次修订(d)
21 83/264/ EEC 对76/769/EEC的第四次修订(d)
22 83/478/ EEC 对76/769/EEC的第五次修订(d)
23 83/478/ EEC 对76/769/EEC的第五次修订(d)
24 85/467/ EEC 对76/769/EEC的第六次修订(d)
25 85/610/ EEC 对76/769/EEC的第七次修订(d)
26 89/667/ EEC 对76/769/EEC的第八次修订(d)
27 91/173/ EEC 对76/769/EEC的第九次修订(d)
28 94/60/EC 对76/769/EEC的第十四次修订的勘误表
29 1999/43/EC 对76/769/EEC的第十七次修订
30 Agreement on the European Economic Area—AnnexⅡ—Technical Regulations, standards,
testing and certiflcation—List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23(欧洲经济区域协议—附录
Ⅱ—技术法规、标准、检测认证—文件23)
31 Agreement on the European Economic Area—Annex Ⅲ—Product liability—List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23 (c) (欧洲经济区域协议—附录Ⅲ—产品责任—文件23)
32 2000/532/ EC 关于限制经过砷防腐处理的木材进入市场的指令
33 2001/118/ EC 对2000/532/EC的修改
34 2001/119/ EC 对2000/532/EC的修改
35 2000/573/ EC 危险性废料名单(94/904/ EC)
36 2001/831/ EC 生态纺织品标签(1999/178、EC)
37 2002/18/ EC 生态标签
38 2002/374/ EC 农药残渣的最大准许量(吡啶氮类)
39 87/142/ EEC 纤维混合物定量分析之前去除非纤维物质的方法
40 2002/371/ EC 欧盟关于“针织纺织品生态标签申请标准的新法规”
41 4/519/ EC 纺织品统一进口政策
42 02/61/ EC 关于蓝色偶氮染料的标准,是对76/769/ EEC的第十九次修改
43 003/3/ EC 关于蓝色偶氮染料的标准,是对76/769/ EEC的第十九次修改
44 030/93/ EEC 关于欧盟以外国家纺织品进口的共同规定,2002.01.29生效
45 4/74/ EC 有关未来纺织品贸易管理法规
46 6/74/EC 纺织品名目
47 ISL法规(日本工业标准)
48 P/L法(Product Liability)
49 GB/T8878-2002 棉针织内衣
50 FZ/T73007-2002 针织运动服
51 FZ/T73008-2002 针织T 恤衫
52 《中国纺织品如何进入国际市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产品认证代理中心编
53 《国外纺织品法律法规汇总》
54 《纺织品技术规则与国际贸易》,中国纺织出版社
55 美国法规----16CFR300、16 CFR 303、16 CFR 1616、16 CFR 1608、16 CFR 1610、16 CFR 432、
16 CFR 1615、16 CFR 1632、16 CFR 1303、16 CFR 1630
56 ITS international apparel buyers, quality guide
57 国外客户产品标准。
58 《中国内衣行业咨询研究报告》,共好集团
59 《中国纺织品服装对外贸易报告》,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
60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FTC)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http://www.ftc.gov 。技术法规“纤
维标签规定”(纤维含量、原产地、商业登记代码等);“护理标签规定”(洗涤方法、干衣方法、
文字、注意事项等)。
61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 (CPSC)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http://www.cpsc.gov;
技术法规“可燃性” 16CFR 1610,16CFR 1615,16CFR 1616
62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Textile Chemists and Colorists (AATCC) 美国纺织化学家和
染色家协会(每年出版)
63 American society for Testing and Materials (ASTM)美国测试和材料协会(每年出版)
64 www.ccpitnb.org
65 www.gs66.com
66 www.ccct.org.cn
67 www.chinastandard.com.cn